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5.0
本书是最新修正法律单行本。旨在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正,增加20余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9)
看点一 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看点二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看点三 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看点四 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看点五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看点六 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看点七 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看点八 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看点九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看点十 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适读人群 :行政机关人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附新旧条文对照》编写组,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供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