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29.0
本书通过对比研读传统海运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发现《鹿特丹规则》与传统公约在对待海运核心制度—承运人制度的态度上是完全不同的。从这个角度展开,作者对《鹿特丹规则》的核心制度——承运人制度,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进行剖析,认为承运人制度由承运人义务制度、承运人责任制度、承运人特殊制度构成。承运人义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运人适航义务、管货义务、签发单证的义务以及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责任制度又包括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制、免责事由以及迟延交付之责任五大内容。文章还通过理论与实际想结合的方法,分析《鹿特丹规则》可能给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带来的影响。
《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研究:兼论对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一、写作背景/二、综述范围/三、选题的意义/四、研究方法第一章 从传统公约到《鹿特丹规则》第一节 传统公约的产生与缺陷(一、《海牙规则》/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的产生与未来(一、立法背景/二、立法过程及会议成果/三、公约的未来)
第二章 承运人义务制度第一节 适航义务(一、“适航义务”的发展历程/二、《鹿特丹规则》适航义务的内容/三、《鹿特丹规则》适航义务的影响)第二节 管货义务(一、传统公约管货义务的规定/二、《鹿特丹规则》管货义务的修改/三、《鹿特丹规则》管货义务之评价)第三节 签发单证的义务(一、签发单证的对象探讨/二、电子运输记录/三、评价)第四节 交付货物的义务(一、《鹿特丹规则》与传统公约之比较/二、《鹿特丹规则》货物交付规则之先进性/三、《鹿特丹规则》货物交付规则之不足)
第三章 《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制度第一节 责任基础(一、归责原则/二、不同公约的归责原则/三、除外风险/四、举证责任/五、对《鹿特丹规则》责任基础的总结)第二节 责任期间(一、承运人“责任期间”解析/二、《鹿特丹规则》与传统公约中的责任期间之比较/三、对《鹿特丹规则》“门到门”责任期间的评价)第三节 责任限制(一、责任限制基本分析/二、现行国际公约关于责任限制规定之缺陷/三、 《鹿特丹规则》责任限制及其不足)第四节 免责事由(一、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二、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免责事项)第五节 迟延交付之责任(一、《鹿特丹规则》与传统公约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二、迟延交付的成因/三、迟延交付的认定标准/四、迟延交付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鹿特丹规则》承运人特殊制度第一节 承运主体制度(一、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二、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创设/三、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评价)第二节 批量合同制度(一、批量合同制度的引入/二、批量合同内容对公约强制性规定的背离/三、对批量合同内容背离公约之限制/四、评价)第三节 货物控制权制度(一、《鹿特丹规则》引入货物控制权的缘由/二、货物控制权的几个问题/三、对货物控制权制度的评价)第四节 无单放货制度(一、无单放货制度设计的背景/二、《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之规定/三、对无单放货制度的评价)
第五章 世界主要航运大国对《鹿特丹规则》的态度第一节 美国(一、美国国内法对《鹿特丹规则》的影响/二、《鹿特丹规则》对美国的影响/三、《鹿特丹规则》在美国的未来)第二节 欧盟主要国家(一、英国/二、德国/三、法国)第三节 日本(一、实务派不积极/二、应付式的建议/三、对日本态度的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 《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对中国的影响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一、对提单制度的影响/二、对承运人义务制度的影响/三、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影响/四、对无单放货制度的影响/五、对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影响)第二节 中国对《鹿特丹规则》的扬弃(一、国内对待《鹿特丹规则》的几种态度/二、《鹿特丹规则》在中国的未来)结语参考文献
《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研究:兼论对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为了丰富这两大块研究而做的选题。笔者通过对比研读传统海运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发现《鹿特丹规则》与传统公约在对待海运核心制度——承运人制度的态度上是完全不同的,首先从体制安排上与传统公约不同,这就反映出《鹿特丹规则》与传统公约一个实质性的不同:传统公约没有区分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而《鹿特丹规则》明确地将二者区分开来。从这个角度展开,笔者对《鹿特丹规则》的核心制度——承运人制度,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进行剖析,认为承运人制度由承运人义务制度、承运人责任制度、承运人特殊制度构成。承运人义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运人适航义务、管货义务、签发单证的义务以及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责任制度又包括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制、免责事由以及迟延交付之责任五大内容。承运人的特殊制度,是指《鹿特丹规则》首次纳入国际海运公约的制度,而且是一些颇有争议的制度,甚至包括传统观念认为不合法的制度,包括海运履约方、批量合同、货物控制权以及无单放货。《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研究:兼论对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还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鹿特丹规则》可能给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带来的影响,最后认为,我国暂不适宜加入该公约,而是应该加紧对公约本身条文的研究以及公约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的评估研究,并认为应该吸取公约的一些先进制度,将其纳入我国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