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2
定价:80.0
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
第一章 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性质第一节 私法自治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概念第三节 作为私法概念的法律行为与公法第四节 意思与意思表示第五节 意思表示行为第六节 作为规则的意思表示第七节 法律行为与不构成法律行为的约定第八节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第九节 法律上行为第十节 法律行为与具有法律上相关性的行为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第十一节 各种法律行为第十二节 有因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实施第十三节 行为能力第十四节 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到达第十五节 要式法律行为第四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第十六节 解释第五章 不法之法律行为第十七节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第十八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第六章 意思瑕疵理论第十九节 意思瑕疵理论基本原理第二十节 真意保留、虚伪行为和缺乏真意的表示第二十一节 《民法典》中的错误规则概述第二十二节 《民法典》错误规则的历史渊源第二十三节 表示错误第二十四节 性质错误第二十五节 动机错误第二十六节 所谓的基础错误与交易基础理论第二十七节 胁迫和恶意欺诈事实构成概述第二十八节 胁迫第二十九节 恶意欺诈第七章 无效和可撤销性第三十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第三十一节 可撤销性第三十二节 部分无效和转换第八章 合同第三十三节 我国民法秩序中的合同第三十四节 合意与不合意第三十五节 以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第三十六节 以商业确认函订立合同第三十七节 附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第九章 条件与期限第三十八节 条件的概念和类型,及条件这一法律制度在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定位第三十九节 条件成就之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第四十节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第四十一节 附期限第四十二节 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法律地位第十章 代理与意定代理权第四十三节 代理法律制度概况第四十四节 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第四十五节 代理权第四十六节 代理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第四十七节 无权代理第四十八节 自我行为、自己缔约和多方代理第四十九节 意定代理权的授予第五十节 意定代理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第五十一节 意定代理权的消灭第五十二节 意定代理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第五十三节 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权第十一章 同意第五十四节 第182条意义上的同意法律制度第五十五节 事先允许第五十六节 事后追认第五十七节 需经同意之处分第五十八节 非权利人所进行的处分因事后取得权利而获得补正(生效)判例索引
在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中,《法律行为论》一书无疑是最为经典,最为重要的著作。它不但系统介绍了法律行为理论的产生发展以及与其相关的具体制度设置,而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弗卢梅出版《法律行为论》之前,德国学者将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列入法律事实理论中予以研究。法律行为因此被理解为行为(Handlung)的一种,并被与其他行为一并置于权利的视角下予以探讨。弗卢梅认为这一体系安排没有能够体现法律行为所特有的基于意思自治创设性地形成法律关系的本质。有鉴于此,在《法律行为论》一书中,他将法律行为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研究,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澄清私法自治理论的特性和独立价值。在许多学者认为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面临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弗卢梅在《法律行为论》中义无反顾地捍卫了私法自治在私法中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正如他在该书序言中所道:“本书所有专题论述都围绕私法自治这一主题展开,以期澄清私法自治的独特价值。” 《法律行为论》的中译本不仅将会推动我国民法学界对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而且将会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尤其在促使私法自治的理念更为深入地根植于我国民法体系,同时确保法律行为制度能够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制度价值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作者简介】 维尔纳弗卢梅(WernerFlume)生于1908年9月12日,卒于2009年1月28日。1946年获博士学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学聘为罗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1976年担任波恩大学罗马法与税法研究所所长,并获得“哥廷根科学院院士”、“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以及“英国科学院院士”等荣誉。1982年,雷根斯堡大学法律系授予弗卢梅名誉博士学位。弗卢梅的著述不仅对法学学术研究,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特别是他的经典之作《民法总论》第二卷《法律行为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的学术成就得到学界的高度评价,被视为20世纪德国最重要的法学家。迟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70年12月出生于甘肃省金昌市。1993年获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同年10月赴德留学。2002获德国帕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8-10月、2003年8-10月,两次担任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罗马法及民法教席研究助理。2008年5-7月,受DAAD资助在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访问学习。德文专著:《中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Verschulden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im chinesischenRecht)于2005年初在德国出版;论文:《德国消费信贷法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关联合同中产生于买卖合同的抗辩权对贷款合同的适用性问题》、《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德文论文:Einordnungder c.i.c. in das chinesische Zivilhaftungssystem,载于Zeitschrift fürChinesisches Recht (ZChinR)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