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代:2009
定价:25.0
本书分为六章,系统论述了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发展趋势、高校学生管理司法审查受案之有限性、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性司法审查之适当性、高校学生管理实体性司法审查之节制性、高校学生管理司法审查裁判之妥当性等方面。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意义
第二节基本概念界定
第三节中心议题及学术观点创新
第二章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之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一节高校学生管理司法审查之现状分析
第二节聚焦高校学生管理司法审查之热点、争议问题
第三节高校学生管理司法审查介入之发展趋势
第四节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之限度
第三章高校学生管理司法审查受案之有限性
第一节高校学生管理司法审查之受案主体资格界定
第二节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属性:对司法审查介入范围的回应
第三节高校学生管理司法审查受案范围之限度有限性原则的适用
第四章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性司法审查之适当性
第一节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性审查的对象
第二节对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性审查限度适当性原则的思考
第三节程序性司法审查“适当性”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第五章高校学生管理实体性司法审查之节制性
第一节高校学生管理实体性司法审查的对象
第二节对高校学生管理实体性司法审查限度节制性原则的思考
第三节“节制性”司法审查在事实审查中的具体应用
第四节“节制性”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具体应用
第六章高校学生管理司法审查裁判之妥当性
第一节裁判的妥当性概论
第二节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书的种类及其选择适用
第三节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之种类及其适用
第四节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制作的完善与创新
结语:权力与权利的衡平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附录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参考文献
后记
本书在论述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合法有据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人民法院在行使受案权、审理权、裁判权的过程中如何把握介入的限度问题。 本书分析了近年来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同案不同收,同案不同判”和个案裁判中对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或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秩序关注欠当的状况,指出司法审查的介入亟须深层次的理论研究,统一认识,把握介入的限度。 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是对其监督、支持而不是干预,是保护、促进其发展而不是侵害、掣肘,是循序渐进而不是冒进。人民法院在介入的过程中必须审慎行使司法审查权。其价值的追求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校法制建设,保障高校依法行使自主办学权。本书的中心议题:在论述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合法有据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人民法院在行使受案权、审理权、裁判权的过程中如何把握介入的限度问题。 本书分析了近年来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同案不同收,同案不同判”和个案裁判中对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或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秩序关注欠当的状况,指出司法审查的介入亟须深层次的理论研究,统一认识,把握介入的限度。为此,文章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介入的限度所在。 一是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在受案范围上,基于我国国情、社情、校情,应遵循有限性原则。作者在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有限性”内涵的基础上,指出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标准是,人民法院根据被诉行为所体现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学生权益的“实际影响”,就其入讼与否作出界定。 二是对高校学生管理被诉行为程序性的司法审查,应遵循适当性原则,即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程序性审查的对象包括管理行为的时效、诉讼期限和正当程序三个方面。其价值的追求目标定格于力求兼顾维护高校管理秩序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协调二者不同利益的追求,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平衡,防止机械司法,对有程序瑕疵的被诉行为不能一撤了之。 三是对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事实性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应遵循节制性原则,即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实体性审查的各个具体环节,将审查的强度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实施不同的认定标准。其价值的追求是,在实体的审查上,防止过分地行使司法裁量权,既不能“过犹”亦不可“不及”,把握分寸,恰当地为高校行政裁量留出一个自主的空间。人民法院应尊重合法的高校学生管理规范性文件在学生管理中的效力,在裁判中“可以引用”。 四是力求裁判的妥当性。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最终要作出裁判,以求妥当地解决双方争议,并以此确立社会价值导向,衡平不同的利益诉求,彰显法律的科学与人文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保护教育的公平,维护高校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认为,一要在裁判方法的层次上讲政治、坚持“三个至上”;二要注重法律的适用,注重衡平、衡情度理;三要在裁判方式上做到正确选择其载体。文章还对高校学生诉讼裁判文书制作的完善与创新阐明了个人观点。 文章的质量,在于理论联系实际,在于观点的创新和发展。我国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典型案例以来,至今已有十年。其间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司法界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学界也发表了一些相关理论文章。笔者在本书中就争论的问题发表了个人观点,丰富了论述的内容:如与被诉主体相关的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属性,入讼行为的“三要素”,与受案范围有关的司法审查介入的范围,程序与实体审查的深度问题等;在理论的创新上。笔者就相关理论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如,以被诉行为体现的法律关系和对权益的影响界定其司法审查的可诉性;依据我国诉讼期限确立的理论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提出和论证了“诉讼时效中断”同样适用高校学生管理的行政诉讼;提出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证明要求;就高校学生考试作弊与违规的界限提出了区分的标准;结合审判实践,系统地提出了对高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审查的具体操作步骤;笔者还首倡提高“开除学籍”的门槛,并就修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提出了个人意见;最后作者在对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的完善创新的论述中,从实践的需要提出了增设“暂时权利保护”的裁定方式的建议。 简而言之,本书对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的限度问题,从整体上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相关学术论文鲜见,著作阙如,且为当今行政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所必需。笔者抛砖引玉,希冀以此有助于行政法学理论的拓展和为司法实务提供有益的参考。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的限度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9787510900129 如需购买下载《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的限度》pdf扫描版电子书或查询更多相关信息,请直接复制isbn,搜索即可全网搜索该ISBN | |||
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25.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0 × 0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 1500 |
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的限度是人民法院出版社于2009.11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2.164 的主题关于 高等学校-学生-学校管理-司法监督-研究-中国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