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0
定价:33.0
本书作者在民法总则方面也颇有研究心得。这本书是作者几十年教授和研究民法总则的成果。本书通过对具体规定历史发展的纵向维度解释,并将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确立的过程中对德、日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借鉴进行了详细说明。作者指出我国台湾地区的具体裁判的学理性错误性,点明了某些主流学者对有关理论规定的理解偏差、以讹传讹;以及台湾地区“司法院”在对有关规定进行解释时的论证错误;作者的这些解释和论述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对我国大陆地区有关民法理论的发展和立法、司法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序言
凡例
绪论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二、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三、行为能力
四、人格权
五、住所
第二节 法人
一、意义
二、法人之本质
三、不应称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四、种类
五、有“非法人之团体”,无“非法人之财团”
六、非法人之团体,应否准用民法有关社团或合伙之规定
第一款 通则
一、法人之成立
二、法人设立之立法主义
三、法人之权利能力
l四、法人之行为能力
五、法人之机关
六、法人之住所
七、法人之登记
八、法人之监督
第二款 社团
一、社团之设立
二、社团设立之登记
三、缴验财产移转证明
四、社团之社员
五、社员之权利
六、社员总会
第三款 财团
一、财团之设立
二、财团组织之变更(法院依声请)
三、变更财团目的及其组织(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斟酌为之)
四、宣告董事行为无效
第四款 外国法人
一、外国法人之意义
二、外国法人之认许
三、外国法人之权利能力
四、外国法人所设之事务所,法院得撤销之
五、未经认许其成立之外国法人为法律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物
一、物之意义
二、物之分类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通则
一、法律行为之意义
二、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三、私权之取得、变更和丧失
四、法律行为之分类
五、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六、法律行为之标的
七、法律行为之法定方式
第二节 行为能力
一、无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之意义
二、意思表示之过程
三、意思表示之分类
四、意思表示生效之时期
五、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达
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七、意思表示不自由
八、意思表示之解释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一、总说
二、条件
三、期限
第五节 代理
一、代理之意义
二、代理权及其发生之原因
三、代理权之授与
四、由自己行为表示或不为反对他人之表示之事实,使负授权人责任之代理(表见代理)
五、代理人有数人之代理
六、无权代理
七、代理之关系
八、代理人得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九、影响意思表示效力之各种情事,其事实之有无,应就代理人决之
十、代理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及双方代理之不许
十一、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
十二、代理权之消灭
第六节 无效、撤销、效力未定
第一款 无效
一、无效之意义
二、一部无效之效力
三、无效之行为,备他行为之要件者,他行为有效
四、无效法律行为当事人之责任
第二款 撤销
一、撤销之意义
二、撤销之效力及当事人之责任
三、得撤销之行为,不生承认问题
第三款 效力未定
一、效力未定之意义
二、承认之方法
三、承认之效力
四、同意或不同意之方法
五、无权处分行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一、期日、期间之意义
二、无须规定期日之计算
三、期间计算之特别规定
四、期间之计算、起算
五、期间之终止
六、期间末日为休息日之代替
七、计算年龄之方法
八、出生月日无从确定时之推定
第六章 消灭时效
一、时效之意义
二、设时效法之理由
三、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四、消灭时效期间
五、时效期间之起算
六、时效中断
七、时效中断之效力
八、消灭时效不完成
九、消灭时效完成后之效力
十、时效期间不得加长、减短
十一、义务人不得预先抛弃时效之利益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一、权利行使之意义
二、权利公益化(社会化)
三、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及违反诚信原则
四、自卫行为
五、急迫避难
六、自助行为
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
《民法总则论》包括:绪论、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与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