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50.0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中心,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对我国宪法的内容进行讲解,并特别收录四个宪法修正案及根据修正案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文本,是大众和专业人士了解我国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实用型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一条国体第二条政体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条民族政策第五条法治原则第六条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第七条全民所有制经济第八条集体所有制经济第九条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第十条土地制度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第十二条公共财产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第十四条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第十五条经济体制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七条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第十八条外资经济第十九条教育事业第二十条科学事业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第三十条行政区划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公民平等权第三十四条选举权第三十五条表达自由第三十六条宗教自由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第三十九条住宅权第四十条通信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及取得赔偿权第四十二条劳动权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障权利第四十六条受教育权第四十七条学术自由权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权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第五十一条行使基本权利的限度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守法义务与道德规范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五十五条捍卫国家的义务第五十六条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其常设机关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代表的选举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第六十四条宪法修改的程序与法律案的通过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组成原则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及委员长会议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第七十二条提案权第七十三条质询权第七十四条特别人身保护权第七十五条言论免责权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九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第八十条国家主席对国内事务的职权第八十一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第八十二条国家副主席的职权第八十三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期限第八十四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继任顺序第三节国务院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织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基本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第九十条各部、委的首长负责制及其职权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及其职权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与政府的设置和组织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其常委会的设置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第一百条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第一百零一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第一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第一百零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与职务禁止第一百零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一百零五条地方政府的性质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政府的任期第一百零七条地方政府的职权第一百零八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第一百零九条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第一百一十条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先后四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这部《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宪法》共四章,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关于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权限。 《宪法》涉及的相关法律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
书籍详细信息 | |||
书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站内查询相似图书 | ||
丛书名 | 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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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法律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50.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14 × 21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是法律出版社于2014.12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21.05 的主题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解释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