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代:2007
定价:28.0
本书将财税法的既有理论——民主财政论、公共财政论、法治财政论、健全财政论——运用到问题金融机构处理领域,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如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理论基础、财政的金融职责理论、财政机关与金融机关之间的关系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对于我国的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实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进行的财税法规制,包括预算法规制、税法规制、公债法规制、转移支付法规制四个部分。财政法与金融法是相互配合的,它主要包括:要建立财政负担的转移安排、财政机关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一定的角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及其与财政机关的协调、对中央银行利润及资金运用进行法律规制等等。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法律规制有四大制度基础: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均衡权力(利)配置、实行信息公开和确保财政健全。这要求建立我国的重大公共支出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财政透明度,制定我国的财政危机防范法。
引言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本书结构
第一章问题金融机构处理与财政的关联性分析
一、问题金融机构的识别与处理的基本原理
二、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方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合理性问题
四、我国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五、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蕴含的风险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六、法律规制的可能性与基本点
七、“双重危机”与法律规制
第二章对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财税法规制
一、对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预算法规制
二、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理的税法规制
三、对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公债法规制
四、对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转移支付法规制
第三章对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金融法调整
一、“财政负担过重”的减轻及转移安排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财政机关之角色
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及其与财政机关的协调
四、对中央银行利润及资金运用的法律规制
第四章对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制度基础的提炼
一、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二、均衡权力(利)配置
三、实行信息公开
四、确保财政健全
结论
附录一: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历史及其法治变迁
附录二: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论纲
附录三:问题金融机构处理方式一览表
附录四: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透明度的良好行为准则
附录五: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政策透明度的良好行为
附录六:经修订的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守则
后记
《中财法学文库》在策划选题上,偏重经济领域中实践意义重大且学界较少探讨的具体问题;在内容上,侧重对具体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制度的合理构建。本书是该系列之一的《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之法律规制》分册,书中具体包括了:问题金融机构处理与财政的关联性分析、法律规制的可能性与基本点、对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金融法调整等内容。 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财政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具有合理性,也应该有合法性,这就需要用法律对财政参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进行规制。 本书将财税法的既有理论民主财政论、公共财政论、法治财政论、健全财政论运用到问题金融机构处理领域,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如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理论基础、财政的金融职责理论、财政机关与金融机关之间的关系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对于我国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实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对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进行的财税法规制,包括预算法规制、税法规制、公债法规制、转移支付法规制四个部分。财政法与金融法是相互配合的,它主要包括:要建立财政负担的转移安排、财政机关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一定的角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及其与财政机关的协调、对中央银行利润及资金运用进行法律规制,等等。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法律规制有四大制度基础: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均衡权力(利)配置、实行信息公开和确保财政健全。这要求建立我国的重大公共支出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财政透明度,制定我国的财政危机防范法。 据此,本书提出以下立法建议:(1)制定《财政法》,规定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2)修改和完善《预算法》,规定一切财政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应编制财政应急预算、单独编制财政风险预算、在或有负债领域将政府预算编制的会计基础改为权责发生制、金融风险比较严重的地方应建立财政风险准备金、应将税式支出通过预算进行管理、应公布详细的预算草案和决算;(3)按照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系统的、大规模的税法清理,提升我国税收立法的级次;(4)制定《公债法》,规定中央公债发行的审批程序、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审批程序、公债累积额上限管理、公债偿债基金、公债预警机制;(5)制定《转移支付法》,规定特别转移支付;建立财政危机防范法的基本框架;(6)制定《存款保险法》;(7)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完善最后贷款的条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提供最后贷款时必须严守这些条件;该法同时还应规定货币发行收入的运用规则,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运用资金救助问题金融机构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可供选择的方案的成本进行比较,等等。【作者简介】 邢会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金融学博士后。参与过多起境内外上市项目,包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亲身参与中国工商银行A+H同步上市。发表专业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专著《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财产税法》等书。研究兴趣涉及经济法律、财政金融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