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14
定价:28.0
本书以“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问题研究”为题,对“公共警告”这一行政法中的新型行政行为开展系统性的研究,本书系我国法学界第一本关于政府公共警告的学术专著,本书以“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问题研究”为题,对“公共警告”这一行政法中的新型行政行为开展系统性的研究,本书系我国法学界第一本关于政府公共警告的学术专著。
目录
第一章绪论/
一、风险社会与法律人的担当/
二、两个关键概念说明/
第二章风险社会中的政府公共警告/
第一节政府公共警告是当代公法学的
一个新课题/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现状简评/
第二节政府公共警告的生成逻辑/
一、政府公共警告成长的理念空间与
理论土壤/
二、政府公共警告的时代吁求/
三、政府公共警告的技术支撑/
第三章政府公共警告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政府公共警告的公法阐释/
一、政府公共警告的概念分析/
二、政府公共警告的特征/
三、政府公共警告行为的法律属性/
四、政府公共警告的分类/
第二节政府公共警告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公共警告与合法行政原则/
二、政府公共警告与比例原则/
三、政府公共警告与准确性原则/
四、政府公共警告与及时性原则/
五、政府公共警告与行政应急原则/
六、政府公共警告与公私协作、社会监督原则/
第三节政府公共警告的权力构造与合法性要素/
一、政府公共警告的权力依托/
二、政府公共警告的合法性要素/
第四节政府公共警告的“危险性”要素界说/
一、商品或服务危险性之界定/
二、商品或服务危险性的两种态样:瑕疵与缺陷/
三、危险性评估的延伸性思考/
第五节政府公共警告的决策裁量/
一、政府公共警告决策的程序性要求/
二、政府公共警告决策的判断余地与裁量缩减/
第四章我国政府公共警告的现况检视/
第一节法制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政府公共警告的
规定/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三、《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
四、《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制度坐标:政府公共警告在现制下的定位/
一、政府公共警告与行政处罚中的警告/
二、政府公共警告与应急预案制度/
三、政府公共警告与媒体曝光/
四、政府公共警告与行政指导/
五、政府公共警告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节实证分析:政府公共警告在我国的具体实践/
一、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消费警示制度及其实践/
二、全国各地工商部门消费警示制度建设/
三、从个案看消费警示的实践效果/
第四节存在问题:我国政府公共警告的缺陷分析/
一、“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政府公共警告/
二、电子政务背景下的警示效果受限性/
三、“鱼目混杂”的发布主体/
四、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机制/
第五章政府公共警告的典型制度考察/
第一节德国的公共警告制度/
一、预防原则是公共警告的理论之源/
二、德国公共警告制度的法制基础/
三、德国公共警告的外在形式与制度运行/
四、德国公共警告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第二节美国的消费安全信息披露制度/
一、消费危害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制基础/
二、信息公开披露的支撑机制/
三、消费安全信息披露的实证分析/
四、消费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第三节日本的消费危害情报制度/
一、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构建之社会背景/
二、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创设的法制铺陈/
三、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之内容/
四、日本危害预防公共治理的具体实践:数据与个案观察/
五、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节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警讯制度/
一、台湾地区消费警讯制度构建之规范性依据/
二、台湾地区消费警讯机制的发展历程/
三、台湾地区消费警讯制度的具体运行/
四、台湾地区消费警讯制度对大陆地区的启示/
第六章我国政府公共警告的妥适化径路/
第一节政府公共警告制度的宏观构建/
一、政府公共警告制度之宗旨/
二、我国政府公共警告制度的协调机制与机构架设/
三、建设政府公共警告制度的信息系统/
第二节政府公共警告的立法完善/
一、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制统一/
二、政府公共警告的主体条款/
三、政府公共警告的排除范围/
第三节政府公共警告的司法监督/
一、政府公共警告司法监督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二、政府公共警告司法监督之困境/
三、政府公共警告的可诉性/
第四节政府公共警告“不作为”与“作为”之赔偿责任/
一、行政不作为下的赔偿责任分析/
二、行政作为下的赔偿责任分析/
第五节基本权利保障视域下政府公共警告三阶审查
模式/
一、基本权利的认知及其引申/
二、营业自由的基本权利属性/
三、政府公共警告对营业自由的侵害/
四、德国的基本权三阶审查模式/
五、三阶审查模式之中国转承——“砒霜门”事件的虚拟审查/
参考文献/
后记/
当前,“改革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已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治理,政府在风险规制上应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政府公共警告是一种消费安全的预警监管方式,科学、合理的政府公共警告制度能够起到风险预防与阻截作用。规范与完善政府公共警告制度对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公共警告是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警告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随着公法学的不断发展以及风险社会的到来,作为风险应对手段的公共警告逐渐成为公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
20世纪初,欧陆国家的行政任务与法治国家相结合,形成了社会法治国家。自由法治国行政向社会法治国行政转变为公共警告提供了生长空间。公共服务理论是公共警告的理论之源,正是公共服务理论的发展,特别是“生存照顾”理念的出现促使许多政府开始使用非权力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公共警告来规制和预防风险。另外,风险侦测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的日益发达为政府公共警告的兴起提供了技术支撑。
广义上的政府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组织向其权力辖区内之社会大众公开发布其所掌握的可能对人们造成较大危害的行为、商品、事件等信息,以促使人们产生警觉心理的行为总称。本书以消费领域的政府公共警告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狭义上的公共警告,即政府性组织针对消费风险向其辖区的人民发布的公共警告。
政府公共警告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复合性。就政府公共警告的整体性概念而言,有的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可能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有的可能是准行政行为。就一特定消费安全风险警示而言,其性质亦可能会因警示信息受众对象之对立性差别(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而呈现不同态样。
政府公共警告的实际运行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行政应急原则等法律原则之要求。政府公共警告以政府应急权、政府信息权以及行政裁量权为权力依托,以主体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为其合法性要素,以“危险性”作为启动政府公共警告的事实要素。政府性组织在公共警告决策中存有判断余地。但是,政府性组织的公共警告决策裁量范围可能因特定缘由而发生缩减。
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公共警告的专门法律,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政府公共警告与警告处罚、应急预案、媒体曝光等存在重大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公共警告是一种特别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但在风险社会,政府公共警告具有制度独立之价值与必要。
政府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治理手段,在我国的消费领域中亦有实践,但存在政府公共警告信息缓滞、制度化程度不高、信息外扩能力有限、发布主体混乱、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机制等缺陷。目前,世界上有的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较具代表性的有德国的公共警告制度、美国的消费安全信息披露制度、日本的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警讯制度。深入了解这些典型制度,对完善我国消费危害预防型公共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虽有消费公共警告制度的建设尝试,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政府公共警告制度尚未真正确立。建构该制度必须要明确公共警告的制度宗旨,探求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警告制度构建模式和机构架设,建设公共警告制度的核心系统——风险信息系统;在立法层面上规范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加强政府公共警告法制的统一性,制定合理的政府公共警告主体条款,明确政府公共警告的排除范围。此外,还要加强对政府公共警告的司法控制,对相关主体所实施的公共警告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明确相关主体在履行公共警告职能过程的法律责任。政府公共警告侵害营业自由的司法判断过程,可适当借鉴德国的基本权三阶审查模式,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三阶审查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