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封面图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范履冰,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08

定价:20.0

书籍简介:

本书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认真修改而成。在近两年的修改过程中,关注了最新的研究动态和成果,力图进一步提升研究的水平和价值。全书分绪论、受教育权可诉性、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建构等六章。

书籍目录: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二)实践价值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二)国外(地区)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三)国内外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方面尚存在的问题

四、研究思路

五、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六、研究方法

(一)文献法

(二)调查、访问法

(三)个案研究法

(四)比较研究法

第一章绪论

一、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一)法律救济

(二)受教育权法律救济

(三)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二、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教育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二)教育法律纠纷的特点及变化趋势

(三)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在教育上的功能与价值

(一)有助于培养受教育者尊重人权和个性自由发展的现代公民素质£

(二)有助于建立民主、自由、和谐而充满活力的教育场所

(三)有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教育领域内的权利冲突

第二章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一、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的概念分析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与特点

(二)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二、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一)人的可教育性与受教育权的人权本质

(二)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可诉性

(三)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对我国教育法的影响

三、作为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一)作为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二)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

四、作为教育法上受教育者权利的可诉性

(一)宪法上受教育权的具体化影响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二)我国教育法上的受教育者权利及其可诉性

第三章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分析

一、受教育权法律关系

二、国外关于学校法律关系的代表性理论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二)教育契约关系理论

(三)“代替父母”理论

(四)学校(学区)豁免权理论

三、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的变革以学校法律关系的历史演变为视角

(一)国家主义教育思想在学校法律关系中的反映

(二)市场机制对学校法律关系的影响

四、我国受教育权法律关系性质及其法律救济制度的选择适用

(一)关于学校法律关系性质的两种代表性观点及其批判

(二)我国受教育权法律关系性质及法律救济制度的选择适用

第四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一、英美法系国家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一)英国

(二)美国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一)德国

(二)日本

(三)我国台湾地区

三、评价与借鉴

(一)各国(地区)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深受教育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影响

(二)在构建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过程中应当借鉴之处

第五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

一、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本质教育法治化

(一)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是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保障

(二)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是教育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三)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是现代教育制度合理性的重要体现

二、福利国家背景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一)教育司法审查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二)司法能动主义影响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三、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合理界限

(一)司法审查权与教育行政权的合理界限

(二)司法审查中学生自由与学校秩序的合理界限

(三)司法审查权与学校自治(学术自由)的合理界限

四、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多元化机制

(一)现代人权救济机制的多元化趋势

(二)福利国家实现正义的途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三)社会自治与纠纷解决方式

(四)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多元化机制

第六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一、受教育权之非诉讼救济途径学生申诉制度的建构

(一)学生申诉权法理探析

(二)我国学生申诉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受教育权之诉讼救济途径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受教育权诉讼救济制度的梳理

(二)受教育权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

三、受教育权之特别救济途径教育公益诉讼制度探索

(一)教育公益诉讼制度“为了孩子的明天起诉”

(二)国外教育公益诉讼制度

(三)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建构初探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是关于研究“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专著,全书从三个层面分析论证了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一是受教育权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普遍人权,人的可教育性决定了受教育权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受教育权作为国际法上普遍和基本的人权,通过非歧视性原则的扩展适用等方式,已经在国际和区域层面得到国际人权法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和救济;二是作为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论是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还是社会权性质的受教育权,其可诉性都得到了理论上的阐释和司法实践特别是违宪审查机制的证实;三是像劳动权等新型社会权利一样,将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转化为教育法上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  本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受教育权法律救济这一教育法上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法之所存,人性本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是教育领域人权和法治的体现,是教育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要保障和实现受教育权,最关键的是建立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同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之间存在着特殊性,这是本书研究的假设前提,也是研究的主要内容,更是研究的独特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主要基于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受教育权的特殊性质,以及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特别是学校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的建构需要在现有文献基础上作更系统和深入的理论探讨,在大量的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梳理归纳出规律性,还需要通过开展多视角的中外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既体现教育法治化又符合教育活动规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最后探讨建构和完善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对策和设想。  本研究以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为逻辑起点。因为,某项权利的可诉性决定了该项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通过对受教育权概念及其特点的分析,受教育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多重复杂的权利集合。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本书从三个层面分析论证了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一是受教育权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普遍人权,人的可教育性决定了受教育权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受教育权作为国际法上普遍和基本的人权,通过非歧视性原则的扩展适用等方式,已经在国际和区域层面得到国际人权法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和救济。二是作为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论是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还是社会权性质的受教育权,其可诉性都得到了理论上的阐释和司法实践特别是违宪审查机制的证实。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更是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效力扩展到了除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三是像劳动权等新型社会权利一样,将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转化为教育法上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既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义务,也是解决受教育权可诉性的策略,比如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具体权利无疑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特别是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性质和方式。德国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日本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理论、英美普通法上的“代替父母”理论以及美国学校(学区)豁免权理论是关于学校法律关系的几种代表性理论。它们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关于学生受教育权利以及学校法律关系的理解,反映了国家主义教育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形成、确立和消解过程。同时,我们应当避免尚未从教育国家化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又一脚踏入教育市场化的泥淖。通过分析学校法律关系在教育思想和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中的演绎规律,揭示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以及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最后,结合我国教育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提出我国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定位与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教育法以及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尚处于成长起步阶段,而西方国家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二战”以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发展和成熟的过程,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因此,开展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显得非常重要。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揭示教育思想、法律文化与制度等因素对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的影响,同时也进一步证实和丰富了前述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理论与观点。最后在总结、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值得我国借鉴的主要方面:受教育权法律救济范围广泛、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形式多元化、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特殊原则等,以期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是指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本质及其区别于其他权利救济的特殊规律。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是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保障,是现代教育制度合理性的体现。在现代福利国家背景下,作为社会权性质侧面的受教育权及其法律救济,更加注重追求实质正义而非传统的形式正义。在司法能动主义的影响下,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特别是教育司法审查成为保护受教育权和引导教育变革的动力站。教育的创造性、自主性与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之间存在着永恒的张力,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合理性集中体现在受教育权、学校自主权、教育行政权以及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平衡与制约关系上。现代法律救济机制的多元化趋势与教育法律纠纷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机制的多元化原理。  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应当包括调解、申诉、仲裁、行政复议、诉讼以及国际人权机构申诉或诉讼等。但是正如冯友兰所言:“人不能离其环境而独立,天下无完全新创之制度。”结合我国现有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与实践效果,应当重点建构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一是建构受教育权之非诉讼救济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包括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与教育行政申诉制度;二是完善受教育权诉讼救济制度教育诉讼制度特别是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三是探索建立受教育权特别救济制度教育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简介】  范履冰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四川西充人,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导师,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法学研究,先后在《光明日报》、《高等教育研究》、《学术界》、《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有的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主持或参加了省部级科研课题五项。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法(草案)》起草、《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起草等国家和地方立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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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0368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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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北京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
版次1版印次1
定价(元)20.0语种简体中文
尺寸20装帧平装
页数印数

书籍信息归属: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是法律出版社于2008.09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11.04 的主题关于 教育-公民权-法律援助-司法制度-研究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