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09
定价:28.0
本书首先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接着以欧盟为视角,引进了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在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进行介绍后,作者结合互联网的大背景,阐述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基本途径;最后,以中国为归宿,作者建设性地提出了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办法。
第一章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研究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意义
第二节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国际性质”
第三节确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
一、属人管辖
二、属地管辖
三、协议管辖
四、专属管辖
第四节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中突的成因及表现
一、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成因
二、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表现
第二章欧盟关于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定及其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布鲁塞尔公约》与《布鲁塞尔规则》关于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定
一、《布鲁塞尔公约》的制定背景
二、管辖权规则的基本内容
三、小结
四、《布鲁塞尔规则》的制定背景
五、《布鲁塞尔规则》有关管辖权规则的特点
六、小结
第二节影响欧盟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的因素
一、大陆法文化产生的影响(TheinfluenceoftheCivilLaw)
二、普通法文化产生的影响
三、欧盟法产生的影响(TheimpactofECLaw)
四、建立统一的欧共体市场动因
五、制定世界性公约的可能性(Theimplicationforaworld-wideconvention)
第三章协议管辖与《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第一节美国及欧盟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一、美国法中的有关选择法院协议的一般规定:Bremen案例
二、欧盟有关选择法院协议的一般性规定:理事会规则44/2001(即《布鲁塞尔规则》)
三、协议有效性的条件:美国法和欧盟法中有关选择法院协议规定的比较分析
四、国际社会的需要:建立一个具体的、明确的、便于操作的国际性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第二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制定背景
一、公约的提出及最初设想
二、公约的谈判过程
第三节公约的性质及范围
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公约的范围
三、公约的性质: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四、三个基本规则
五、例外情形
第四节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
一、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定义(Exclusivechoiceofcourtagreements)
二、选择法院协议被视为排他性的(Agreementsdeemedexclusive)
三、选择法院协议的形式有效性
四、选择法院协议的实质有效性
五、与选择法院协议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五节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有关问题
一、承认与执行的一般原则
二、拒绝承认或执行判决的情形(Refusalofrecognitionorenforcement)
第六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
第七节对公约未来的预期(Assessment)
第四章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基本途径
第一节普通法系国家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基本途径: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令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不同国家的适用情况
(comparaiveForumNonConveniens:uniqueapproacltiesindifferentcountries)
二、关于普通法国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总结
三、《布鲁塞尔公约》、《布鲁塞尔规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
四、海牙《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以及判决执行的公约》草案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五、英国和美国法律中有关禁诉令的规定
六、国际礼让原则(Internationalcomity)与禁诉令
七、英国和美国法下禁诉令制度(antisuitinjunction)的比较
八、对美国法院和英国法院禁诉令制度的评析
九、禁诉令:在德国是一种罕见的情形
十、禁诉令在普通法系和德国法之间的基本区别
十一、《布鲁塞尔公约》、《布鲁塞尔规则》与禁诉令
十二、小结
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基本方式:先受诉管辖原则
一、先受诉管辖原则的基本概念
二、避免平行诉讼是德国和法国法律体系下的先受诉管辖原则产生的动因
三、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大陆法下的先受诉管辖的一般理论
四、先受诉管辖原则与《关于民商事诉讼管辖与判决执行公约》(草案)
五、先受诉管辖原则与《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六、小结
第五章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第一节互联网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一、互联网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现实影响
二、互联网背景对国家主权影响的不同观点
三、互联网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思考和定位
第二节互联网侵权案件与传统管辖权理论
一、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特点
二、互联网的兴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影响
第三节互联网民商事纠纷管辖问题的国际协调
一、1999年日内瓦会议
二、2000年加拿大渥太华会议
第四节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现实困境:
以Yahoo!v.LaLigueleRacismeetL’Antisemitisme案为例
二、互联网管理与控制的理论(tlleoriesofinternetregudation)
三、互联网管辖权的解决途径
四、对互联网管辖权解决的分析与探讨
第五节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六章中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
第一节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
二、我国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中的不足与完善
第二节中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和发展
一、“一国两制”与中国多法域格局的形成
二、区际法律文化的差异是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根本原因
三、区际间经贸往来是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直接原因
第三节中国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中突直接管辖权制度
一、区际管辖权冲突的法律性质
二、区际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三、区际管辖权冲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四、完善管辖权规则的立法思考
五、小结
第四节中国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间接管辖权制度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相互间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要求
二、区际间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及发展
三、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安排之比较
第五节区际间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附录: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后记
本书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篇重要著作,作者历经数年创作而成。在书中,作者引用了大量、翔实的第一手资料,结合出国留学经历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经历,将国际私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民商事诉讼审判经验完美地融合在一起。本书以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为中心,在介绍外国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后,作者以中国为依托,提出了本国自己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直接管辖权制度和间接管辖权制度。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以及生产、投资、金融、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流动,使得国家间的依存关系和依赖程度进一步加剧,呈现出相互影响、相互协调、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就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而言,过去那种过分强调国家主权的做法只会成为国际贸易、投资等其他民商事交往的严重障碍,无益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而相互间的借鉴与学习、协调与合作正成为国际社会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目前,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基本上有两种:一是确定管辖权和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国内法律机制;二是国际条约。但是,国际条约相对于国家立法的发展而言,在内容上明显滞后,加之国家间利益的冲突,导致了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国际条约在运用上不尽如人意,而且在这方面也没有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适用的国际条约,有的只是一些国家间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但该类公约的数量和适用范围均是有限的,如在管辖权和冲突解决方面规定得最为详尽、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区域性公约是欧盟196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因此,现阶段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主要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国内法或判例,而各主权国家又受其国内经济发展、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参与世界经济的程度不同,其体现的法律规定也就有所不同。相比较而言,美国、英国以及欧盟各国依仗其自身强盛的实力、与世界经济的紧密性以及法律文化的典型性、先进性,已形成了一套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国内法律机制,比如英美法系中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措施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制度以及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大陆法系国家中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措施“先受诉管辖”原则,等等。实践证明,上述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措施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各国国内法所处的法系不同,即使属于同一法系,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差别,如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上,在澳大利亚,不方便法院原则只有在本地法院是“明显地不合适”(“clearlyinappropriate”)时才能适用;在美国,适用的标准是本地法院“严重的不方便”(“seriouslyinconvenient”);而英国和加拿大的适用标准则是可替代法院“明显更合适”(“clearlymoreappropriate”)。因此,研究现代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以及欧盟在确立管辖权以及管辖权自我抑制、平衡、协调的国内法律机制和判例,反映国际社会在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国际私法一体化的努力,创新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相关立法和机制,特别是完善我国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将是本书的主题和精髓所在。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的开端和基础,是各国对民商事争议行使管辖的依据,因此,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作为其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本书的第一章将介绍各国确定管辖权的一般规则,如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以及当前在管辖权依据方面的新发展,如以国籍原则为特征的属人管辖依据正呈现逐渐弱化的趋势,而住所和惯常居所成为了个人生活和经济活动的中心,以惯常居所作为管辖依据的原则在决定当事人法律权利和义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宽松、自由的协议管辖形式在国际经济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今天,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布鲁塞尔公约》为欧洲共同体各缔约国法院制定了统一的直接国际管辖权规则,建立了自动执行的、崭新的、标准化的程序,使法律更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避免了歧视和偏见,为欧洲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础。本书的第二章将主要介绍《布鲁塞尔公约》、《布鲁塞尔规则》中的管辖权规则,以及不同法文化对管辖权规则的影响,试图在不同法文化的碰撞中寻求建立世界性公约的可能性。 2005年6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协会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这对统一各国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以及判决的自由流动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本书的第三章以具有典型意义的美国法和欧盟法中有关选择法院协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判例以及《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谈判过程及主要内容为主线,揭示不同法系国家对选择法院协议的规定,以及在制定世界性管辖权公约中不同价值理念的碰撞与融合。 当以管辖权扩张为本性的国内立法无法化解管辖权冲突时,从司法层面通过各国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制度以及先受诉管辖原则等一些对管辖权自我抑制的方法与措施的做法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本书第四章将通过分析大量判例,系统地介绍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国家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两大阀门,即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禁诉令制度;同时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法律中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基本方法,即先受诉管辖原则,揭示其适用的基本原理与适用条件。 本书第五章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论述了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冲击,以及国际为此而进行的协调和努力,最终以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归宿,对我国所出现的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权案件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丰富与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制度,特别是解决我国区际管辖权冲突,是本书第六章的主要内容。本章在分析我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不足以及区际法律特点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解决管辖权冲突方面一些成功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规则的立法思考,即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规范先受诉管辖原则、建立有限的禁诉令制度、完善协议管辖制度,等等。 概言之,本书贯穿了理论与实践统一的指导思想,是作者以一位法官的视角,在系统研究国外立法与判例以及我国法院已决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多法域的具体国情,在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问题上给予的富有建设性的思考。【作者简介】 宋建立,1969年1月出生,山东菏泽人,获山东政法学院学士学位,以及武汉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曾于2002年至2004年在英国南安普顿学院(SouthamptonInstitute)学习,获国际贸易法硕士学位。2005-2006年在英国剑桥大学(UnlversitvofCambridge)和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ofPennsvlvania)作高级访问学者。在《法学评论》、《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以及国外法学杂志发表中英文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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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单位 | 法律出版社 |
版次 | 1版 | 印次 | 1 |
定价(元) | 28.0 | 语种 | 简体中文 |
尺寸 | 20 | 装帧 | 平装 |
页数 | 印数 |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是法律出版社于2009.03出版的中图分类号为 D996.1 ,D997.1 的主题关于 国际法:民法-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 ,国际商法-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 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