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代:2010
定价:40.0
本书是理论法学的重要课程——法律解释学的教材,独著形式的编写使本书具有了极高的完整性,其对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现状、基本概念和重要理论作了全面论述,对法律解释学涉及的基本问题作了详细的介绍,并指出了相应的研究方向,是国内质量较高的一部法律解释学教材。
第一章 当代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境遇
一、过度解释与权利(力)的绝对化
二、对司法经验与智慧的遗忘
三、解释与反对解释的纠缠
四、解释与正确解释的辩思
第二章 对法律解释学的诠释
一、解释意义的常义回归
二、什么是法律解释学
三、为什么需要法律解释学
四、规范性的技术,还是选择性理论?
五、法律解释学是一种“解蔽”艺术
六、如何认识法律解释学中的艺术
第三章 法律解释(学)的对象
一、法律是解释的依据,还是解释的对象?
二、法律文本缘何成为解释的对象
第一章 当代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境遇
一、过度解释与权利(力)的绝对化
二、对司法经验与智慧的遗忘
三、解释与反对解释的纠缠
四、解释与正确解释的辩思
第二章 对法律解释学的诠释
一、解释意义的常义回归
二、什么是法律解释学
三、为什么需要法律解释学
四、规范性的技术,还是选择性理论?
五、法律解释学是一种“解蔽”艺术
六、如何认识法律解释学中的艺术
第三章 法律解释(学)的对象
一、法律是解释的依据,还是解释的对象?
二、法律文本缘何成为解释的对象
三、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
四、解释者与法律及事实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法律解释(学)的特性
一、解释的独断性与客观性
二、解释的探究性与创造性
三、解释的循环性与自主性
四、解释的正当性、有效性及其语境
第五章 法律解释(学)的功能
一、自主整合与修复功能
二、信息交流与沟通功能
三、完善与发展功能
第六章 法律解释的目标
一、法律规范与裁判规范
二、构建裁判规范的关键环节
三、事实类型与裁判规范
第七章 对法律规则解释的诠释
一、规则的重要性及解释姿态
二、规则的特性及作用的发挥
三、对法律规则的解释
第八章 对法律原则的诠释
一、法律原则对解释的指导与约束
二、对法律原则的阐释
三、法律原则的作用及意义
第九章 法律文义的释放
一、法律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重要性
三、概念在解释中是如何变化的
四、文义优先,还是法意优先?
第十章 目的融入判决的路径
一、复杂而不可缺少的目的查寻
二、如何甄别裁判规范所需要的目的
三、目的融入判决
四、目的解释的必要性及意义
第十一章 体系解释及其对判断的制约
一、法律体系与解释的系统性
二、体系观念作为法律解释的因素
三、体系解释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第十二章 理论对解释的影响
一、对理论法学作用的疑问
二、法学原理进入解释的途径
第十三章 价值(利益)对解释的影响
一、法律解释与价值评价的冲突
二、价值冲突与选择
第十四章 法律解释中的逻辑因素一
一、逻辑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
二、法律解释过程中的逻辑与经验
三、解释中的论证与推理
第十五章 法律解释的政治因素
一、政治与法律解释的天然密切性
二、如何减少政治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三、抗衡政治因素侵扰的“解释共同体”
第十六章 对法官解释与思维的反思
一、法律思维之内的法官思维
二、法官思维的外在矛盾
三、法官思维内在的矛盾
四、解释方法如何融入法官思维
第十七章 对法学家思维的追问
一、法律解释学与职业能力及执业能力
二、提升法律解释学回应实践的能力
三、法律解释学的创新与发展
后记 法治论者的思想挣扎与选择
法律解释学是一个综合性学科,虽然主调是规范法学,但不是封闭性学科,而是主动吸收来自价值法学、法律社会学、语言学、哲学解释学的营养。日本法律解释学就是在解释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嫁接”中得到长足发展的。林端教授指出:没有法史学和法社会学的法律解释学是盲目的,而没有法律解释学的法史学或者法社会学是空洞的,在两者的研究上要形成一种互动。近些年法律解释的研究偏重于对疑难案件的分析,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司法中存在的都是疑难案件。这就出现了“采样偏见”问题,给人造成法律和法律解释不确定、不客观的灰暗印象,规则怀疑主义就出现了。其实,疑难案件仅仅是审判活动一少部分,多数属于典型案件。法律解释方法在解决疑难案件的时候,会面临着诸多的考验,不意味着对方法的综合运用不能解决案件的疑难,只是需要更多的智慧。由于法律解释对法律文本意义的安全性存在着威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运用解释的原则与技术。
法律解释学是一个综合性学科,虽然主调是规范法学,但不是封闭性学科,而是主动吸收来自价值法学、法律社会学、语言学、哲学解释学的营养。日本法律解释学就是在解释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嫁接”中得到长足发展的。林端教授指出:没有法史学和法社会学的法律解释学是盲目的,而没有法律解释学的法史学或者法社会学是空洞的,在两者的研究上要形成一种互动。近些年法律解释的研究偏重于对疑难案件的分析,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司法中存在的都是疑难案件。这就出现了“采样偏见”问题,给人造成法律和法律解释不确定、不客观的灰暗印象,规则怀疑主义就出现了。其实,疑难案件仅仅是审判活动一少部分,多数属于典型案件。法律解释方法在解决疑难案件的时候,会面临着诸多的考验,不意味着对方法的综合运用不能解决案件的疑难,只是需要更多的智慧。由于法律解释对法律文本意义的安全性存在着威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运用解释的原则与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