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年代:2009
定价:30.0
本书稿以私法主体资格(或人格)的类型化为研究对象,在论证了主体资格范畴具有“实体”、“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这三项构成要素的基础上,以这三项要素为切入点,分析了主体资格范畴的内涵、外延及其与主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人格权、适格者属性等其他相关范畴的联系与区别,阐释了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与近代大陆法私法确立自然人资格、法人资格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过错责任能力等主体资格制度的思想依据,探讨了近现代私法中主体资格的扩张(尤其重点分析了主张赋予死者和动物以主体资格的观点)。
导论001
一、本书的研究动机001
二、本书的研究范围002
三、本书的结构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003
四、本书的基本研究方法004
第一章破题:对相关范畴及本书主题的分析006
第一节“私法主体资格”范畴的内涵006
一、“法律主体资格”范畴的内涵006
二、关于“私法主体资格”范畴之内涵的既有学说008
三、本书对主体资格范畴之内涵的界定009
四、主体资格范畴所体现的法学思维010
五、“主体资格”范畴与其他相关范畴之辨析019
第二节主体资格的类别046
一、关于主体资格之类别的既有学说046
二、主体资格不限于权利能力:兼评主体资格范畴上的“权利能力说”047
三、主体资格的若干类别052
第三节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066
一、在私法制度的社会功能之层面上的分析066
二、在近现代大陆法私法制度的立法和适用之层面上的分析073
三、探讨主体资格制度之功能的方法论意义076
第四节对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的分析079
一、对主体资格“分化”、“扩张”范畴的逻辑分析079
二、主体资格的“分化”、“扩张”在近现代大陆法私法史上的意义082
三、主体资格的“分化”、“扩张”的价值取向083
四、主体资格的“分化”、“扩张”的现实基础083
第二章罗马法中的主体资格制度085
第一节罗马法中的自然人资格制度086
一、概述086
二、罗马法上的人格和身份制度的主要内容087
三、罗马法上的人格和身份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取向096
第二节罗马私法中的法人资格制度099
一、概述099
二、城市法人之主体资格的确立101
三、私人社团法人资格的确立107
四、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确立109
第三章近代大陆法上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以德国民法为主要分析财象111
第一节近代大陆法上自然人资格的确立依据112
一、生物人普遍享有自然人资格的思想基础:思想史上的宏观考察114
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确立自然人资格的主要思想依据:自由意志理论123
三、小结137
第二节德意志法系中法人资格的确立依据137
一、德国民法确立社团法人之主体资格的思想依据:法人实体说138
二、德国民法上确立财团法人之主体资格的思想依据:自由意志理论的解释158
三、结论169
第三节近代大陆法私法上自然人三种民事能力的确立依据170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和过错责任能力在《法国民法典》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中的体现171
二、自然人的三种民事能力在德国民法中的确立173
三、《德国民法典》确立三种民事能力的思想依据175
四、《德国民法典》中三种民事能力之分化的正当性184
第网章近现代私法中主体资格的扩张以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取向为视角198
第一节近现代私法中权利能力的扩张199
一、权利能力在适格者范围上的扩张:一人公司主体资格的确立202
二、权利能力在法律关系范围上的扩张209
第二节现代私法中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扩张232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扩张: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的考察233
二、私法主体之责任能力的扩张238
余论现代私法主体资格之扩张所引发的新问题251
一、新旧主体资格类型在理论上的体系化问题252
二、新旧主体资格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和谐化问题254
第五章现代私法主体资格|乏扩张中的争议与思考以死者和动物的法律地位为分析对象256
第一节关于死者法律地位的争议与思考以死者生前人身权益的保护问题为切入点257
一、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死者法律地位的争议和思考257
二、国外涉及死者之法律地位的权利制度述评:以形象权制度为主线274
三、结论296
第二节关于动物之主体地位的争议与思考297
一、关于动物之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议与思考298
二、关于动物之道德主体地位的争议与思考315
三、结论356
结论与启示357
一、本书的研究结论:对本书拟解决之问题的解答357
二、本书的研究带来的几点启示359
参考文献366
后记384
本书以私法主体资格的类型化为研究对象,在提出一个简要的理论模式(主体资格范畴的三要素)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分析、价值考量和历史分析相结的方法,界定了主体资格范畴的内涵、外延及其他相关范畴的联系与区别,分析了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取向,重点探讨了近代德国私法确立几种主要的主体资格制度的思想依据以及近现代私法中主体资格的扩张现象(尤其是死者和动物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 首先,本书第一章以私法主体资格范畴上的既有学说为基础,界定该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分析该范畴与主体、自然人资格、法人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等范畴的联系与区别,并分析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范畴与“人格权”范畴以及后者中的“人格”范畴的关系;同时,探讨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解释本书的主题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 其次,本书第二章将介绍罗马私法上的主体资格制度,以作为分析近代大陆法私法主体资格制度的前提。 再次,本书第三章将分析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近代德意志法系创设自然人资格、法人(尤其是财团法人)资格以及三种民事能力的理论依据,探讨自然人、法人主体是否具有共同的质的规定性,说明近现代大陆法私法中确定主体资格制度之适用范围的根本依据。同时,分析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近现代大陆法私法中私法主体资格制度的价值取向。 然后,本书第四章将以第一章和第三章揭示的主体资格制度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分析现代民法中的哪些制度是旨在实现相应价值取向的主体资格制度的体现。 最后,本书第五章将探讨死者、动物和物种是否可以享有私法主体资格的问题。【作者简介】 崔拴林,男,山西兴县人。山西财经大学(原山西财经学院)法学学士、硕士;厦门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在《法学》、《法律科学》《罗马法与现代民法》、《金陵法律评论》、《河北法学》等法学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