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年代:2008
定价:22.0
本书通过对哲学家及近代法学家对司法均衡的学理论述,从法理与法律的二分角度提出了法本体论的创新思想。
引言
第一章 司法均衡的思想谱系:哲学家与法政人
第一节 古典哲学的司法均衡思考
一、永未完结的《政治学》:司法均衡的政体思辨
二、看不见的儒家权力:司法均衡的德性沉思
第二节 法政精英视野中的司法均衡战略
一、西塞罗:政体均衡下的“国务家”司法
二、培根一霍布斯:世俗司法的“科学”均衡
三、孟德斯鸠:司法均衡的政制设计
四、施密特:司法均衡的宪政框架
五、司法“人民神”:国父元勋的立宪心语
第二章 司法均衡的学说刍议:洛克以降的法学家
第一节 司法权均衡的奥义:“洛克定理”
一、洛克定理1:政治权力起源于司法权的“人民委托”
二、洛克定理2:司法公权的行使必须尊重自然法即自然权利的一般原则
三、洛克定理3:司法人权的委托是有条件的公共契约
四、洛克定理4:保障政治权力不被滥用是司法权的应有之义
五、洛克定理5:司法权运行机制需要人本主义的选择
第二节 政治法的均衡结构:卢梭司法观
一、社会契约:理想的均衡之约
二、三位一体:权力的均衡之体
第三节 本体与方法:卡多佐的司法哲学
一、不做看风景的人
二、让法律死而复生的力量
三、酿造硕果满枝的未来
四、遗愿:胜利属于谁?
第四节 司法的唯一正解:德沃金法理学批判
一、让童话成为神话
二、神话里的璞玉及雕像
三、比牧师幸运的法官
四、美梦的延续
第五节 定量的公理:布莱克的司法社会学
一、司法运作的宏观定量公理
二、司法运行的微观社会结构
第三章 司法均衡的理念新解:现代后的人与法
第一节 均衡的法理人
一、睿智的理性人
二、神秘的宗教人
三、自负的科学人
四、迷惘的现代人
五、均衡的法理人
第二节 司法过程与人的“在场”
一、法与人之间:司法权的位置
二、法律与法理:司法权的依凭
三、失范的规范:司法公权的悖谬
四、走向法理均衡的人本司法:卡夫卡的“不灭之光”
第三节 司法与叫魂:一种另类平衡
一、古典中国的司法理想
二、“叫魂”背后的阴霾
第四节 法理与法律:法本体的均衡论
一、深刻理解“法理”就是深刻理解世界
二、“法”的均衡
第四章 司法均衡的和谐维度:社会公平、世界和平与天下太平的法理回应
第一节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均衡与社会公平
一、司法均衡何以必要?
二、社会公平何以达成?
三、社会均衡何以可能?
第二节 司法均衡的域外经验:宪政司法的美国样板及其他
一、引言
二、洛克纳案
三、两种司法哲学
四、从“能动”到“底度”:美国宪政司法哲学的变革
五、行政国下的司法均衡
六、重视执政党因素:拉荚的启发
第三节 和谐天下:司法均衡及其世界资源
一、乌托邦:和谐世界的哲学描绘
二、大革命:和谐世界的政治风潮
三、法治国:和谐世界的法律理想
四、世界法:和谐世界的全球法治
五、天下情怀与国家建设:中国司法哲学的均衡视野
第五章 司法均衡的实践模本: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
第一节 均衡模式的理论基底
一、司法的概念和理念
二、司法本质的理论评思
三、司法过程的均衡分析
第二节 均衡模式的战略设计
一、非均衡发展: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
二、寻找“均衡”:当代中国司法权的目标定位
三、当代中国司法均衡战略的要点分析
第三节 均衡模式的实践分析
一、司法均衡的统治类型选择
二、司法均衡的內部要件连接
三、司法均衡的中心区域建设
第六章 司法均衡的价值判准:均衡正义的司法构造
第一节 正义理论的历史回顾
一、正义源头与司法神话
二、从神话到逻各斯
三、正义帝国:世俗与神圣
四、喧嚣中的理性正义
第二节 正义阐释的法理标准
一、正义的前设与契约标准
二、正义的范围与类型标准
三、正义的区域与文化标准
四、正义的相对与德性标准
五、正义的原則与社会标准
六、正义的核心与权利标准
七、正义的判断与利益标准
八、正义的交叠与底线标准
九、正义的操作与程序标准
十、正义的神圣与宪政标准
第三节 均衡正义的司法构造
一、正义均衡的法律价值
二、正义法理的均衡构造
三、正义司法的均衡过程
《司法均衡论》前三章是对司法过程的法理本体建构。在古典先贤眼中,司法活动尚未构成独特的存立本体,无外乎政体或道德事业的延展。时至法政人时代,在权力制衡理论的映照下,司法权的运行特质被独立定位,逐渐形成了司法权的国家主义认知范式。洛克以降,法学家又开始将司法国家主义转换为司法人民主义和司法技术主义。从睿智的理性人到神秘的宗教人再到自负的科学人直至迷惘的现代人,“人”的变迁走到了“均衡法理人”时代。基于这种新的法理本体论,司法过程也就有了均衡论的新诠释。
《司法均衡论》后三章是对司法过程的中国实践分析。就中国司法的总体环境而言,社会公平、世界和平、天下太平三大和谐主题的实现,均离不开司法均衡的战略回应。就中国司法的具体现实而言,面对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局,寻求均衡为本的司法目标模式可谓切中肯綮。就中国司法的未来走向而言,正义与法律的均衡使命有待司法过程的程序重构。正义作为法的核心价值,本身具备的均衡性决定了实现司法正义必须关注法价值冲突的整合,并且要从程序上设计司法正义的均衡流程——这对于法律疑难案件的推理与判断,乃至整体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理思维的塑造与成熟,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