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年代:2018
定价:37.0
第一章为导论部分,主要讨论法律方法上的理论困惑,即对于法的发现与法的创造之间难有清晰的界分,以及由此引发的自由裁量权和价值判断任意性的担忧。法律具有不同其他规范的独特性吗?进而我们可以追问,法律推理是否是独特或自主?第二章是对方法论研究的元问题进行讨论。在教义学的方法论研究中,往往不会去检讨自己研究的前提,似乎我们研究得出一个普遍的规则或规律,用以指导司法裁判和正确评估裁判结果。理论与实践之间是否能够区分,或应作何种意义上区分,是我们研究法律推理的前提。文化-哲学的研究进路不但对理论与实践之间作出清楚的区分,而且充分阐明这种区分的可能性及意义。第三章为论文的重心,主要讨论形式与实质区分的不同模式,以及各种法律理论对法的形式性理解。核心部分分析了法律实证主义眼中的法的形式性,特别对于哈特的独立于内容的理由和拉兹的权威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分析。第四章分析法律推理中的利益权衡论的理论形态,以及利益权衡是否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方法,并对利益权衡可能的界限,特别是与法治建构的关系进行反思性检讨。第五章从法律推理的理性形式与权威结构的关系入手,分析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即演绎推理与专制关系紧密,而类比和可辩驳性推理与民主社会紧密相连。因为法律推理总是伴随着权威和权威性决定,因而在此意义上,法律推理不可能完全去神秘化。第六章是简单的结论。法的形式性不能仅从权威性资料(如法律规则)中获得解释,而应从法律话语的社会实践中得到理解,法律规则不是外在于他们的规范,而是他们深居其中的规范和意义世界。法律的形式性实为一个完整世界的象征形式,它不同于其他的象征形式,但它们之间又不是一种概念上的隔离(分析法学的谬误),而是在难以化约的冲突相互形塑,建构对质料与自身的想像。法律推理通过法律理由及权威来建构和维系这个既存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