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末“预备立宪” 清政府在辛亥革命前夕宣布为预备实行君主立宪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又称筹备立宪。1905年秋,清政府派载泽、端方、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亨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归国,拟出立宪方案。慈禧太后在颁布预备仿行宪政的谕旨后,各地纷纷建立立宪团体,海外的立宪派也积极响应。清政府于1908年8月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23条,其中关于“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规定皇帝有权颁行法律、黜陟百司、设官制禄、宣战议和、解散议院、统帅海陆军、总揽司法权等。11月,溥仪继位。1909年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咨议局。12月,16省咨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在1910年又3次请愿要求速开国会。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亦要求1911年召开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