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民主:1787年宪法制定
第一条第一款: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属合众国的国会…… 第十款: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 第四条第三款: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 第六条: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第十条修正案“凡是未授予合众国行使的各项权力,都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
联邦制原则
立法权
军事权
外交权
征税权
联邦法律至上
州的自治权
联邦政府
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