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统一后,将全国各个民族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等级,对其政治待遇和法律地位作出严格的规定,蒙古人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汉人和南人地位最为低下。在政治上,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官员,正职一律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副职才许汉人、南人担任。特别是中央统治机构中的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正职绝大部分由蒙古人担任,只有个别的汉人短期内担任过正职,至于掌握军机的枢密院要职,汉人、南人不得担任。地方上各路、府、州、县,均由蒙古人、色目人出任掌握实权的达鲁花赤,汉人和南人只能担任路的总管和府、州、县的守令。在法律上,规定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报;蒙古人打死汉人,只罚凶手出征,给死者家属烧埋银,而汉人、南人打死蒙古人,则要判处死刑,并交50两烧埋银;汉人、南人犯罪必须刺字,蒙古、色目人犯罪不刺字。法令条文还严禁汉人、南人拥有武器、马匹;禁止汉人、南人打猎、习武、集会,包括迎神赛会、祠祷、夜行,甚至不许夜间点灯。
民族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