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89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标志着初步确立;
《权利法案》规定: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4.17世纪末的《三年法案》和18世纪初的《王位继承法》,为重要补充和完善。
此后,通过议会不断立法,议会权力日益超过国王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君主立宪制最终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