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法律依据 《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含义: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3)意义: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