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 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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