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小徐在南昌市城区某饭店当服务员,每月工资450元。当他得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后,就向老板提出了增加工资的要求。但老板拒绝了,并且老板因亲戚家卖的手电筒滞销,用手电筒抵了一个月的工资,小徐不满辞职离开了饭店。 一年后,小徐听说此事可以申请仲裁,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但在第四天,小徐收到了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通知。
侵害了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思考:1、材料中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完全正确?请说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