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学年人教版选修五专题2.2积极维护人身权 课件(25张)
2017-2018学年人教版选修五专题2.2积极维护人身权 课件(25张)第2页

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为什么?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