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自由权有以下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请回答:
(1)材料二与材料一相比在人民自由权的规定方面有什么变化?这反映了什么实质性的问题?(6分)
(2)材料三与材料二相比在人民自由权方面有哪些进步?比较人民权利的变化你得到什么认识?(8分)
解析:第(1)问和第(2)问人民自由权的变化要注意限制条件和范围的变化,从上述材料中综合归纳得出。其实质要结合材料的差异回答,认识从法制进程和新中国的性质方面思考回答。
答案:(1)主要变化:每项权利均加了限定--法律范围内。实质:增加了于法律范围内的规定,而制定法律的权利不掌握在人民手里,所以这是一部体现专制的宪法。
(2)主要进步:明确取消民主权利的各种限制;享受民主权利的范围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增多。认识:旧中国法制化进程和政治民主化进程是艰难曲折的,只有新中国宪法赋予了广大人民广泛的民主政治权利。(言之有理即可)
8.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所谓权力。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法国《人权宣言》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