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人民怎样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广大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位: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职权:①最高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
②最高决定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③最高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和罢免的权力。
④最高监督权: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简单地讲,"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两院"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2)职权: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它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