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4.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人大代表的产生与任期
①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有两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②人大代表的任期:每届任期五年。
(3)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①人大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参加行使国家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提案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
②人大代表的义务: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5.政体的含义及我国的政体
(1)政体的含义: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叫作政体。
(2)我国的政体: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
(1)含义: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2)具体表现
关系 表现 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大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损害人民利益的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罢免 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