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 60000 140 0 140 100% 10000 120000 3876 1001 2875 74% 15000 180000 12948 5484 7464 58% 20000 240000 24120 10151 13968 58% 50000 600000 114036 88780 25256 22% 80000 1960000 231552 205396 26156 11%
(摘自《中国经济周刊》)
表二: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扣除情况测算
享有瞻养老人扣除的纳税人在人群中的此例(%) 兄弟姐妹数量(个) 瞻养老人平均扣除款(元/年) 享有子女教育扣除的纳税人在人群中的比例(%) 子女教育平均扣除款(元/年) 低收入人群 33 1.88 2783 38 4500 中低收入人群 62 2.29 4486 43 5172 中高等收入人群 67 1.96 5463 22 2595 高收入人群 72 1.69 6426 18 2143 平均值 6793 1.98 5397 37 4402 (摘自田志伟、田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能的减税成效及完善方向》)
[注]扣除款:指按照《办法》.规定从享有该专项扣除政策的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中减除的款项。如王某扣除五险一金每月实发工资8000元,减除5000元免税额,其应税收入为3000元,现在其享有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每月再扣除2000元,那么这2000元即扣除款。
材料三:目前一个典型的城市家庭抚养一个小孩的成本每年大约是3万元,考虑到边标成本递减,抚养两个小孩的成本大概为5万元。如果夫妻两人年总收入为25万元,按目前的抵扣方案,养育两孩每年抵扣额为2.4万元,在20%的税率下,这意味着家庭一年只能节省4800元,与年均5万元的养育成本相比微不足道。
(摘自梁建章《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应该按小孩人头抵税》)
材料四:依据《办法》,夫妻双方只能在负责自己的父母养老时获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若夫妻双方仅有一方具有工作收入,实际上承担着夫妻双方父母共同的养老,但法律却只允许其在缴纳个税时抵扣自己父母的养老费用支出,不允许抵扣对方父母的养老費用支出,这不仅不合理,而且可能引发家庭内部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摘自田志伟、田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能的减税成效及完善方向》)
4.下列对材料二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后,纳税人的收入与纳税额、减税额成正比,但与降税幅度成反比,月薪2万元以下的收人群体税负下降明显。
B.收人高的群体纳税额高而降税輻度小,收入低的群体纳税额低而降税幅度大,体现税收调节个人收人的作用,低收人者是最大收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