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五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记牢知识]
1.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 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职权 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
[特别提醒] 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2.人大代表
法律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产生和任期 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及县以下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权利 有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 义务 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等
[比较辨析] 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一种集体权力;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属于人大代表的权利,是人大代表以其特殊的政治地位而拥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