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私事。
2.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F)
辨析: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是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因为社会主义坚持无神论,宗教是有神论,两者是根本对立的。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还有存在的条件,要引导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限制其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
1.突破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几个模糊点
政策 突破模糊点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①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非鼓励公民信教
②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个人的私事
③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里的"正常",其实就是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活动
④宗教不能干预行政、教育、司法等
⑤中国共产党党员不能信教,并不否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①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并不是要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恰恰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这项权利
②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国家有必要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
③以宗教为幌子或者披着宗教的外衣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都不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对这些活动的管理不是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①我国宗教采取自治、自传、自养的方针,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②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并不是要阻止宗教领域的对外交往
③我国宗教界的对外交往,是我国对外交往的一部分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也不是说宗教已经不存在消极作用。即便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在本质上还是唯心主义的,其性质并没有因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宗教还有其存在的条件,因而要正视宗教的存在,要对宗教进行引导,限制其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