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
1.背景
(1)独立战争时期,大陆会议只是一个临时性领导机构,不是一个正式的全国性政府。
(2)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
(3)《邦联条例》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全国性政府,邦联只是13个州组成的松散联盟。
(4)战后贫富分化明显、社会矛盾激化,发生了"谢司起义"。
(5)联邦派决心建立一个强大的全国性政府,以保护独立战争的成果。
(6)1787年,12个州的代表在费城集会,组成制宪会议,决定制订一部全新的宪法,重新设计美国的政治体制。
2.制定
(1)机构:制宪会议,由55名代表组成。
(2)核心人物:麦迪逊。
(3)制定:
①1787年9月,制宪会议通过了《联邦宪法》草案,提交各州批准。
②1788年6月,宪法得到最低需要的9个州批准后,正式生效。
美国《联邦宪法》是将欧洲启蒙思想与美国现实结合的产物,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由于其制定是各方面妥协的产物,因此不可避免会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二、美国的政治体制
1.宪法组成
(1)序言:阐明了联邦宪法的目的和宗旨。
(2)正文:分别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加以说明和规定,并对其他事项和问题进行了规定。
2.宪法内容
(1)共和体制:
①明确将"人民"作为政府的权力基础,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②体现了代议制政府的原则,就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管理政府。
③废除贵族头衔和世袭职务,所有公职向人民开放,总统和国会议员由民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