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学年人教版选修二 3-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学案
2018-2019学年人教版选修二 3-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学案第2页

②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等自由。

③国民有"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诉讼于法院"的权利和选举、被选举权。

④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3)国家政体

①立法权: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的参议院行使。

②行政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

③司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的法院行使。

2.性质:具有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

3.意义

(1)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的施政原则,成为否定封建专制的重要法律成果。

(2)说明以孙中山为首的新生革命政权具有较强的法治和宪政意识,并努力贯彻实践。

(3)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为后来的制宪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蓝本。

(4)在中国近代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名师点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的施政原则,对后来的制宪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蓝本。

主题 全面认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史料探究】

史料一 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