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学年人教A版必修二2.3民主管理:共创幸福生活 学案教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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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精讲点拨:

1.正确理解村(居)委会的性质

(1)村(居)委会不是国家机关中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其派出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居)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不履行国家职能。我国基层政权机关(县乡国家机关)对村(居)委会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是上下级的关系。

(2)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居)委会。

(3)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委会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

(1)必要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意义: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共建和谐文明社区,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3.关于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的考查,集中在对村(居)委会性质、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及意义的考查上,应注意以下三点:

(1)村委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机关,与基层政权机关也不是上下级关系。

(2)在基层自治中,村(居)民会议是最高机构,决定村、社区一切重大事务,并监督村(居)委会的工作。

(3)扩大基层民主自治,不等于扩大公民的政治权利。

五、小结提升(构建知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