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5)基本义务: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等。
教材"探究问题2"
(1)不具有。殖民地受列强侵略,丧失了主权和独立权,政治、经济完全由列强支配和统治。
(2)国家主权对内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对外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独立自主性。国家只有具有对内至高无上性和对外独立自主性,才真正拥有主权。旧中国之所以被称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是因为旧中国受到外来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丧失了部分主权和独立权,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丧失了部分统治权和支配权。
[连一连] 将下列表格中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与对应的事例用直线连接起来
2.国际组织
(1)含义:一些国家、地区或民间团体,出于各种特定目的,通过签订条约或协议的方式,建立了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
(2)地位:国际组织也是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3)类型:有政府间的和非政府的,有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
(4)积极作用
①促进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②协调国际政治、经济关系。
③调解国际争端,缓解国家间的矛盾,维护世界和平等。
1."弱国无外交"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提示 (1)国家力量是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对外交往中受国家力量的影响很大,该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2)平等权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因此,该观点说法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