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性质: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内容:确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及根本政治制度;
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确立了新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
原则:人民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
意义:它的颁行开创了中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是中国走向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和新的起点。《共同纲领》代行临时宪法的职能结束。
7.1954年9月后,由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能的任务宣告结束。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仍然存在,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国家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基本建立,中共提出与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背景: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
目的:新中国成立后,为保证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发展。
依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文件,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的一项根本制度。
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划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级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意义:对少数民族而言,实现了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
对国家而言,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9.中共八大:
背景: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基本建立。
时间地点:1956年,北京。
内容:正确分析了国内形势和主要矛盾的变化;(认为当前主要矛盾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阶级矛盾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