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学习】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1604年英国众议院对国王的抗辩书称:"无论就尊严或威权而论,国内并没有最高的常设法院足以和本国会的法院分庭抗礼。本国会的法院得到陛下的圣裁,给其他法院颁布法律,但不接受来自其他法院的法律或法令。"
材料二:1689年《权利法案》规定: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悟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请回答:与材料一相比,材料二有何进步性?
答案:材料一强调国会的法院颁布法律已经过国王的授权,所以任何人必须遵守。材料二强调法律由立法机构制定;国王无权废除法律或停止法律的施行,法律地位的确立保障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法治取代了人治。
3、意义(分组讨论总结)
《权利法案》是英国宪政史上重要的文献, 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一方面限制了英王的实际统治权,另一方面保障了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从而结束了英国都铎王朝以来形成的君主专制统治。这样,议会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得到提高,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得以确立。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成为以后很多国家资产阶级效法的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