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新人教版)
选修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新人教版)第4页

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勤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以上材料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颁布)

请回答:

(1)《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哪种政体形式?《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哪些基本原则?

政体形式:责任内阁制。

基本原则:主权在民,民族平等,三权分立。

(2) 《临时约法》对临时大总统的权力作了哪些限定?其目的是什么?结局如何?

限定:参议院有权弹劝总统;最高法院有权审判总统;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国务员副署。

目的:限制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制度。

结局:1914年袁世凯颁布独裁专制的《中华民国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改内阁制为总统制,1915年复辟帝制。

2、阅读下列材料:

1、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3、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4、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请回答:

(1)材料中"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什么原则?有何意义?统治权力的分工体现了什么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