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勤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以上材料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颁布)
请回答:
(1)《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哪种政体形式?《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哪些基本原则?
政体形式:责任内阁制。
基本原则:主权在民,民族平等,三权分立。
(2) 《临时约法》对临时大总统的权力作了哪些限定?其目的是什么?结局如何?
限定:参议院有权弹劝总统;最高法院有权审判总统;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国务员副署。
目的:限制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制度。
结局:1914年袁世凯颁布独裁专制的《中华民国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改内阁制为总统制,1915年复辟帝制。
2、阅读下列材料:
1、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3、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4、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请回答:
(1)材料中"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什么原则?有何意义?统治权力的分工体现了什么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