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学年岳麓版必修2 第2课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学案
2018-2019学年岳麓版必修2 第2课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学案第3页

  (3)宋代:土地兼并激烈,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土地出租时,多采取订立契约的形式。地租以实物为主,分为分成租和定额租。

  (4)明清: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

  2.影响

  (1)在租佃关系下,农民对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弱。

  (2)农民通过抗租、减租斗争,争取长期甚至永久租佃权利,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有利于农业的稳步发展。

  【易错提醒】 

  租佃关系≠雇佣关系

  农业生产中的租佃关系,是指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的地租。地主与佃农通过租佃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地主与佃农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关系,是指无地或少地者为雇主做雇工,雇主按时间付给雇工报酬。雇工与雇主之间没有契约关系,身份更为自由。

  【特别提示】 

  租佃关系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这种生产关系的形成,能使农民获得一定的自由,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轻巧识记】 

  用"一、二、三"巧记中国古代的土地私有制

  一个根源:生产力的发展。

  二种经济关系:自耕农经济和租佃经济。

  三种形式:君主私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和自耕农私有土地。

  

  1.随着国家的出现,阶级的变化,在商周时期,土地公有制遭到破坏,井田制出现。

2.春秋时期,井田制开始走向崩溃,大量"公田"被抛荒,部分"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各国通过税制改革,客观上承认土地的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