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学年人教A版选修五6.3 诉讼的基本程序 学案
2017-2018学年人教A版选修五6.3 诉讼的基本程序 学案第3页



  

投告有门--管辖   1.受案范围

  (1)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范围。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管辖问题

  (1)我国的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2)依法确定各级或同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活动称为管辖。

   判断以下诉讼是否属于民事诉讼:

  (1)因知识产权提起的公民甲与企业乙之间的诉讼。(√)

  (2) 丙丁提起的离婚诉讼。(√)

  (3)兄弟二人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

  (4)李先生对工商局拒发营业执照提起的诉讼。(×)

告状有道--起诉与受理   1.起诉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种行为称为起诉,俗称"告状"。起诉是迈向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2.受理

  (1)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即可在7日内立案,接受起诉,这种活动称为受理。从这时起,诉讼即告成立,指控的一方称为原告,被指控的一方相应称为被告,诉讼进入了第一审程序。

(2)法院受理后,会把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交原告。在这一阶段,法院还要确定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