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6.4《主权在民的政治启蒙》学案(1)(人民版必修3)
历史:6.4《主权在民的政治启蒙》学案(1)(人民版必修3)第5页

  内容。实际上,洛克的限制"公权"的设想,正是为了突出人民的主权。本目重点掌握他政治思想中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以及"分权学说"。

  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中主张:第一,政府(国家)、政治权力起源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第二,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三,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和立宪君主制。

  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三大"自然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否则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是,单有自然法是不够的,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缺少成文法、公正的裁判者和权力的支持,因而人们愿意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在洛克看来,政府成为契约的一方,它要受契约的限制;如果政府不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利益,人民就有权反对它;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全部自然权利,而只是有条件地让与了部分权利,即把在自然法许可范围内自由行动与惩罚这两种权力交给他们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洛克的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学说是为反对君主专制而提出的,它反映了资产阶级要求发展工商业,建立一个既能维护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的社会制度,又能体现人民自由、民主权利的社会环境的思想,表现了主权在民的理论倾向。

  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时提出了著名的分权学说。洛克分权思想的特点是议会主权论,或阶级分权论。他认为,国家的议会君主制是国家政权的最好形式,因为它"依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管理对外事务权(即联邦权)等三种权力分开;由公众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执掌立法权,负责制定和公布法律,它是国家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可更改的最高权力。行政权是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权、联合与联盟权以及国家与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交往的权力。由于行政权和对外权总是连在一起的,都要由国家来行使,因此这两种权力可以交给国王来执行。上述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掌握立法权的议会是支配其他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权和对外权均从属于立法权。为了保证相互制约,洛克强调,议会不得掌握行政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为人民谋福利;最高权力也不得随意剥夺私有财产,不得随意征税;立法者不得把立法权转让给其他人。政府的权力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办事;如果政府滥用权力,用强力侵犯或违背法律规定的人民权利,政府就应解体;人民不但有权不服从它的统治,而且有权用暴力把它推翻,建立新政府。洛克的人民主权论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起了积极作用。

  【人民主权的捍卫者--卢梭】

"人民主权的捍卫者--卢梭"一目,主要介绍了人民主权的捍卫者卢梭的生平及其"主权在民"思想以及它在政体上的理想表现形式--民主共和国,明确它对法、美资产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