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美国分权制衡的政治原则体现在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分权制衡、三权分立制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制衡、政党间的分权制衡、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等方面。权力的相互制约,最终保障了国家权力不被滥用、异化,从而为公民的自由提供了保证。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原则是在中央权力加强的条件下实施的,同时过度分权也会造成执政效率低下的问题。
美国1787年宪法体现中央与地方、大州与小州、南方与北方的妥协。
中央与地方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为联邦体制,联邦政府是各州的中央政府,享有财政、外交和制定各项经济政策的权力,权力大大加强;但各州在行政上仍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如各州的议会议员、州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等 大州与小州的妥协 178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每州两名,实际是大州向小州妥协;众议员根据各州人口比例选出,反映出小州向大州做出了让步 南方与北方的妥协 1787年宪法保留了南方的奴隶制度,是北方向南方妥协的表现;但1787年宪法又把五个黑人折合成三个自由人来计算南方各州的人口总数,反映出南方向北方的妥协
(1)在20世纪以前,国会在制定国家政策方面往往起主导作用。进入20世纪,经历几任总统的努力,权力中心逐渐向总统倾斜。富兰克林·罗斯福是这一新格局的奠定者。在经济萧条、社会动荡的背景下,罗斯福采取一系列强硬措施,逐渐扩大总统的权力。例如,通过建立大批行政机构来争夺国会对特定领域的管辖权,从而扩大总统的权力范围;通过频繁提交国情咨文的方式参与立法;利用规避手段获得独立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等等。
(2)总统权力的扩张并不意味着三权分立体制被打破,总统与国会依然相互制衡。首先,总统虽然通过提交国情咨文的方式干涉立法,但是并没有剥夺国会的立法权,国情咨文仅仅是建议性、纲领性的文件,不能直接决定国会的立法。其次,总统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协定以及其他方法摆脱国会干涉,但这仅仅是临时性的措施,并没有改变国会对总统决策的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