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主私有土地:在土地私有制形成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大土地所有者,即新兴地主,他们控制了大量耕地。地主的土地,有多种战国时期,原来的公卿贵族占有"公田",并将其转化为私有土地。也有立军功者通过赏赐获得大量土地,而成为地主,第三种是一些人通过买卖获得土地而成为地主。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兼并成为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
宋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使土地兼并更为激烈。到明朝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繁荣,通过土地买卖广占田土的现象日益普遍,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
3.自耕农私有土地:自耕农私有土地指的是自耕农占有使用的小块土地,是自耕农阶层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自耕农不是一个稳定的阶层,遇到适宜的条件他们可以上升为地主,遇有天灾人祸则可能走向破产。
三、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
1、租佃关系的含义
地主把土地出租给别人耕种,收取地租作为收益,称为租佃土地经营方式。地主与佃农之间形成了租佃关系。另一种无力租佃而直接受雇在地主田地耕种的称雇工,计岁受值的是长工,计时受值的是短工。早期雇工多立有卖身文契,与雇主相当于主仆关系,法律上处于不平等地位。明清之际雇工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至清中期取得了"凡人"地位。
2、租佃关系的形成及其发展
(1).产生:通过租佃方式经营土地,在战国就已经出现了。
(2).发展: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在租佃制下,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的地租。地主与佃农通过租佃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3.普及(1)时间:明清时期。(2)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身份的提高。(3)影响:①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使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相对减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②从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性大为提高。他们不仅在选择雇主方面有一定的权力,而且在支配产品方面也获得了适当的发言权,甚至能和市场发生联系。这不但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