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届高三《政治生活》第三单元复习提纲
2009届高三《政治生活》第三单元复习提纲第2页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A、立法权:即制订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刑法、民法及一切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议并通过,才能生效。

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

B、决定权: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如: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十一五发展规划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C、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的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如选举国家主席,任免检察长,法院的院长等。对任职期期间有特殊情况的进行罢免。

D、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权力。人大对政府各级干部都有权进行监督。

2、肩负人民的重任

(1)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

(2)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在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时,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