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学年高一政治人教版 选修五 专题三 4、违约与违约责任 学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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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四: "我期待" --旅游业的发展会更美好

   4、从法治角度,为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献计献策

  

  

  

一、 知识拓展与延伸

  (一)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只能二选一,选择违约金后不影响对返还定金的请求。

  (二)违约金与赔偿金能否并用

  1、"守约方因违约遭受损失的,仍可请求赔偿该损失。":赔偿损失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如果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并用,应以实际损害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

  2、"尽管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并非毫无限制,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尽量合理。":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结论: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要以实际损害相符,约定违约金要尽量合理。

  (三)定金和赔偿金能否并用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代替赔偿损失。所以在既有定金条款又有实际损失时,应分别适用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同时适用定金和赔偿损失,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