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由各省、特别行政区、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
②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
③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详见下表)
内容
类别 内 容 最高
立法权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最高
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执行预算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最高
任免权 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具体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或决定的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 最高
监督权 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④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