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有所作为的帝王往往取限制相权的方式以独揽行政大权。
2.君权与相权发展的总趋势: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
3.汉至宋代抑制或分散相权的主要措施
汉代:汉武帝频繁更换丞相;并形成"中朝"与"外朝"。
唐代:三省六部制,三省的最高长官都是宰相,并在门下省设政事堂,凡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官员,身份也等同于宰相。相权有所分散。
宋代:设中书门下;"参加政事"(副丞相)。
中国古代王朝的监察体制
我国古代的监察,主要是君主对官吏的监察。监察机构的发达、完备,是我国古代官制的一个重要特点。随着君主专制的加强,监察机构及职能也愈来愈强化。
君主对官吏的监察,始于战国。最初,君主用自己的秘书--御史监察中央和地方的官吏。
秦朝设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佐贰,兼掌秘书与监察之职。
汉武帝时创刺史制度。汉武帝后期分全国为13州,州作为监察区,设刺史一名进行监察。
汉代以后,监察制度逐渐走向健全。
完备的监察制度,加强了皇权。但封建专制的本质决定了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是有限的。
选官制度的历史变化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进大体经过了"世官制"、"察举制"、"科举制"三个阶段。
1.世官制。世官制是官职世袭的制度。这一制度决定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的现象。官职被限定在贵族范围内。
2.察举制。察举制作为选官制度,即选官要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要看德行和才能。
汉武帝时代,察举制基本成为正统的政制。这一历史进步的意义十分重大。有的学者指出,汉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的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是"中国学术史和中国政治史的最可纪念的一年"。就是因为这一诏令,表明察举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途径。察举制作为选官制度的主体地位已经得以确立。
魏晋南北朝时代,以九品官人法为基础选拔官吏。九品官人法又称九品中正制,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