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内容:确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新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
②原则: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③性质: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④意义:开创了中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
(4)意义: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易混易错]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但不是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正式形成:1949年9月,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
(2)新的阶段
①1954年12月,人民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②1956年,中共提出与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误区警示]
中国的政党制度不同于西方的多党制。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而不是多党制。因为在中国,中共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与之密切合作,属于参政党;在西方,各党派之间是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靠竞选轮流坐庄。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1.原因
(1)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
(2)为保证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保证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发展。
2.确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3.完善
(1)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到1958年,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