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成分、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要遵守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原则。
[探究总结]
全面认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经营者在市场中的活动是丰富多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也各有不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经营者采用假冒商标或者仿冒其他商业标记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经营者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7)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8)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经营者利用欺骗方式从事有奖销售,或者以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10)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很显然,以上列举并没有穷尽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了概括性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即使某一市场行为并不在法律所列举的11种行为之中,但是,只要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就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