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背景材料】
目前,我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自治旗)。此外,还建立了1 2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达到44个,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6%。
(1)我国在哪些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几级?民族乡是民族自治地方吗?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哪些?
(1)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聚居"不等于"居住"。
(2)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3)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以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与国家之间是地方和中央、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范围: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不能把"各少数民族"理解成"各民族",也不能把"聚居"理解成"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