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责任主体 [创设情景]
环境问题近年来成为触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从厦门、大连,再到什邡、启东和宁波,多个投资巨大的化工或资源开发项目因民众担心污染环境而被迫下马。
[探究任务]
1.(辨析与评价·公共参与)如何看待当地民众的意愿表达?
提示:民众的意愿表达,说明中国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这是来自民间的正能量,它形成了社会进步的促进力。
2.(解析与论证·科学精神)你认为引发这类群体事件的原因有哪些?
提示:未批先建;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所在地政府的执政能力问题;有关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的法律、机制不健全;官民之间的信任缺失,以及民众知情和参与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等。
3.(解析与论证·科学精神)有些地方政府为何要跟生态环境过不去?
提示: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把追求高GDP作为政绩的第一目标,急功近利地瞄准大项目、大产能、高利润。
[探究总结]
环境污染纠纷类型
环境污染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水污染纠纷、大气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海洋污染纠纷等。而从责任主体方面分析,污染纠纷又不外乎三种类型,即政府责任型、企业责任型、混合责任型。
(1)政府责任型: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具体有以下五种情形:规划不当,矛盾丛生;片面发展,违规审批;执法不力,久拖不决;以邻为壑,地方保护;法规缺失,界定困难。
(2)企业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常见的有以下四种情形:建而不批,规避监管;"三同时"制度,形同虚设;限期治理,束之高阁;推卸责任,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