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能
①在1949~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②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不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但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成为各民主党派和爱国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的舞台,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4)发展
1956年,中共提出与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组成了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
(1)背景
①《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经济建设的大规模展开,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时机日益成熟。
(2)创立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意义: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1)背景
①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②旧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比较落后;
③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实行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④"共同纲领"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概况:后来,全国建立了五个自治区,一百多个自治州、自治县(旗)。
(3)作用:满足了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实现了民族平等,也保证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4.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1954年宪法
目的 保障在政治上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顺利过渡 内容 确立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针政策;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写入宪法 性质 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