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2 中国法制建设沿革与历代监察制度
(1)中国法制建设沿革
①.春秋时期, 韩非子提出"法治"思想, 主张用严刑峻法来镇压人民的反抗。商鞅用"法治"思想进行变法, 法家思想成为秦统一的思想基础。②.秦朝制定《秦律》,用法过度, 导致秦朝短命而亡。③.西汉, 董仲舒主张独尊儒术, 其思想核心是"君权神授"和"天人感应",巩固和发展了"大一统"的政治局面。这一思想具有"外儒内法"的特点。④.两宋向地方派遣司法人员, 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的控制。王安石用法律手段推动变法。⑤.明朝制定《大明律》,加强君主对司法的直接干预。明亡后, 进步思想家黄宗羲, 提倡"法治", 反对"人治"。⑥.1908年清政府为了继续进行立宪的欺骗,维护封建统治,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皇帝的权力不受议会限制,凌驾于宪法之上。⑦.孙中山于1912年3月颁布的《临时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 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成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代议制与共和制通过法律形式得以确立。⑧.袁世凯破坏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先后解散了国民党和国会,用《中华民国宪法》取代《临时约法》。代议制与共和制被破坏殆尽。⑨.1931年冬,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的《宪法大纲》, 具有工农民主的政权性质, 是中共早期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⑽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⑾为了保证在政治上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代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代表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2)中国历代监察制度:
秦朝御使大夫兼管国家监察事务。汉代实行比秦朝更为严密的监察制度,武帝建立的刺史制度主要针对诸侯王和地方高官,目的加强皇权。东汉时期,刺史的监察权力进一步加强,扩大到地方的行政权和兵权。北宋在地方设通判,监督知州。御使台是元朝最高监察机关。明朝, 在中央设锦衣卫, 东、西厂监督官民;地方设提刑按察使, 分管地方监察和司法。1912年, 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临时约法》,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参议